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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399号之一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绘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绘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邬文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绘羽。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陈绘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绘羽应支付申请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款4352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绘羽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绘羽银行存款4402元至本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陈一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