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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晓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负责人王开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文,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蒋晓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叶淑萍,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卢志锐,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晓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蒋晓华、叶淑萍名下本案抵押物及其他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并正在委托拍卖,考虑到本案抵押物及被执行人蒋晓华、叶淑萍其他财产所处漳平极为偏僻位置,一时难于成交,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抵押物变现可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