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陆文婷,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绪兰,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强志龙,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婷与被执行人张绪兰、强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杭 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