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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389号

陆文婷、张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文婷,张绪兰,强志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陆文婷,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绪兰,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强志龙,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婷与被执行人张绪兰、强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杭 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