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学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3188-1号(合肥出口加工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8614282-2。
法定代表人:蔡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博。
委托代理人:张立雪。
上诉人余学婷因与被上诉人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余学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学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余学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