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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700-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锋、后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锋,后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7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洪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锋,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后静,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锋、后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19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轮侯查封,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他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7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执行依据内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