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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446号

安浩林与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浩林,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安浩林,男,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地址定州市留早镇大瓦房村人。被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民委员会,地址定州市庞村镇。

原告安浩林与被告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慧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