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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951号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郭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51号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134号泰合广场3楼。法定代表人于庆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下称泰合物业公司)与被告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合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