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葛广见,市民。
被执行人:李抗,市民。申请执行人葛广见与被执行人李抗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菏开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执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