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1176号

袁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7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景某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