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7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景某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