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81-18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安鹏,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荣焕,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月17‰计算,2013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日万分之七计算),马荣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民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帐号,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建民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存款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