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施立考被执行人孙磐莹施立考申请孙磐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双 凯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赵永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占 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