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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1022号

马波与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波,荣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马波。

被执行人:荣强。申请执行人马波与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88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88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士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