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珍。被执行人陈金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珍与被执行人陈金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宽民初字第225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