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柴某某申请执行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罗某外出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罗某名下有位于城固县北环路YY小区西单元X楼X户住房(面积约123平方米)一套,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克金
审判员 : 李 琳
审判员 :向明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弘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