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290号
原告:许海灵,女,居民。
委托代理人:潘文学,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丹丹,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灵与被告孙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灵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灵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