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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290号

许海灵与孙丹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海灵,孙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290号

原告:许海灵,女,居民。

委托代理人:潘文学,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丹丹,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灵与被告孙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灵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灵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