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方泉。
被执行人:李安里。方泉与李安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杭淳汾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里涉案较多且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泉案款5958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45元,执行费82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洪来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