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80号

高权与王龙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权,王龙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高权,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龙升,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高权申请执行王龙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龙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9677元,执行费64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