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杨某。依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蔡某某申请执行邹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某某、杨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某某、杨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执字7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邹某某、杨某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某、杨某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士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艳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