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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129号

厉梦杰与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厉梦杰,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129号

原告:厉梦杰,居民。

被告:陈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梦杰与被告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梦杰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梦杰负担。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