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129号
原告:厉梦杰,居民。
被告:陈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梦杰与被告陈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梦杰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梦杰负担。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