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保174号

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174号

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组织机构代码:A1412421-8.

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光华路*********室。组织机构代码:79272653-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案件款99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圣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2015)黄执字第51号案件中的应得款9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