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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644号

王校飞与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校飞,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校飞。

被执行人: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原为嘉兴嘉悦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光祥。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王校飞与被执行人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9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99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校飞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王校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6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校飞发现被执行人嘉兴泓泰沥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钟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