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舟山禄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舟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伟海。被执行人费燕波。申请执行人舟山禄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海、费燕波典当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禄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以最高价550000元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伟海、费燕波名下的在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三岔路8号和津广场三区A103室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舟山禄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执行款550000元(包括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及该房产原租赁押金),余款20499元及利息可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舟山禄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清法
审 判 员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乐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