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执269号

王某与吕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吕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高楼行政村一组。被执行人吕某,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高楼行政村一组。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87年4月29日生,住华县大明镇高楼行政村一组。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吕某、马某某归还申请人王某垫付款本金及利息62000元,从2015年5月1日开始给付,每个月6号之前归还2500元,直到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9元、执行费830元。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广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