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斯菏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金日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斯菏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211行审4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金融、车管、工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居住地未发现其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