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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783号

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尹奎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尹奎莲,赵秀英,王素儒,倪凤侠,靳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783号原告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地址:隆化镇苔山路富卿苑二期底商101房。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诉讼代理人夏春燕,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郭宝明,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尹奎莲,地址:隆化县。被告赵秀英,地址:隆化县。被告王素儒,地址:隆化县。被告倪凤侠,地址:隆化县。被告靳万华,1958年5月15日,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尹奎莲、赵秀英、王素儒、倪凤侠、靳万华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