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民初172号原告朴某某,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被告尹某某,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朴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打听,一直没有音讯,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诉讼请求,离婚。被告尹某某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告要求离婚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在审理中,原告朴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中和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中和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尹某某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据三、出庭证人金某某、金某某证实,被告自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音讯,现下落不明。原告对证人证实情况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本院认为,证据一、被告居住大中和村委会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通过核实,原、被告夫妻关系属实,对这一事实,予以采信。证据二、三,证实被告尹某某自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属实,对其予以采信。被告尹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0年1月6日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二名男孩,已独立生活,被告尹某某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二男孩已独立生活,理应珍惜夫妻多年感情,继续共同生活。但被告尹某某自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构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如果在诉讼中遗漏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财产权属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朴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文栋
人民陪审员 王广瑞
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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