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411-2号

张付全与青岛润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付全,青岛润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1-2号申请执行人张付全,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青岛润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保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付全与被执行人青岛润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08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执行依据内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