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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651号

王艳辉与杜文宪、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辉,杜文宪,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辉。被执行人杜文宪。被执行人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辉与被执行人杜文宪、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李鑫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