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辉。被执行人杜文宪。被执行人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辉与被执行人杜文宪、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李鑫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