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337号原告王××被告丁××原告王××诉被告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
王××与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337号原告王××被告丁××原告王××诉被告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