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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337号

王××与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337号原告王××被告丁××原告王××诉被告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