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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80号

宁资光、郭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资光,郭桂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宁资光,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郭桂生,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生,桂林市晨宇车队业主,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宁资光与郭桂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桂生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莫达志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