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宁资光,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郭桂生,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生,桂林市晨宇车队业主,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宁资光与郭桂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桂生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莫达志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