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99号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宝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99号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宝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