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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799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99号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宝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