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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431号

董兆伟申请执行郇亚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兆伟,郇亚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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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董兆伟,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郇亚丰,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董兆伟申请执行郇亚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冲

审判员 赵庆红

审判员 李庆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