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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296号

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与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诉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买卖合同纠纷,因2016年3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6)鲁0812执案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