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55-1号

刘铁华与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铁华,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刘铁华,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齐界,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铁华与被执行人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0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书,现正在移送裁决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执行裁决的内容主张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