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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152-1号

吴爽与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爽,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152-1号申请执行人吴爽,女,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爽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另案启动评估中,其他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