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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723号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2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3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陈中砚,男,1978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