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2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3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陈中砚,男,1978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