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872号原告董某某,女,回族,1987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某某,男,回族,1977年5月12日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