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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0872号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872号原告董某某,女,回族,1987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某某,男,回族,1977年5月12日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