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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执字第120号

田某与嘉祥县马集乡人民政府、孙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朋恕,嘉祥县马集乡人民政府,孙昭提、田程阁、吕瑞轩、孙元森、孙元淼、孙克、孙松、杜连恒、孟庆川、孙元超、孙绪光、孙昭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嘉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田朋恕被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马集乡人民政府被

申请执行人:孙昭提、田程阁、吕瑞轩、孙元森、孙元淼、孙克、孙松、杜连恒、孟庆川、孙元超、孙绪光、孙昭业申请执行人田朋恕与被执行人嘉祥县马集乡人民政府及孙昭提、田程阁等十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三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田朋恕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马集乡人民政府及孙昭提、田程阁等十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朋恕人民币303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马集乡人民政府及孙昭提、田程阁等十二人支付人民币30341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三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