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崔敬波,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街。吴云峰申请崔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云峰于2016-4-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