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78-1号申请执行人羊某,广西××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某,1981年5月10日出行,柳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会计。羊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羊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和财产,本案暂元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胜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