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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78-1号

羊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羊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78-1号申请执行人羊某,广西××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某,1981年5月10日出行,柳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会计。羊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羊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和财产,本案暂元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胜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