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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执229号

林建强与吴磊磊、黄顺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建强,吴磊磊,黄顺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229号申请人林建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吴磊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黄顺情,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林建强与吴磊磊、黄顺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建强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自愿撤销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芬丽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