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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恢1号

刘忠文与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忠文,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文,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田玉凯,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忠文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忠文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1执恢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海 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