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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504号

李兆宾申请执行李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兆宾,李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李兆宾,农民。

被执行人:李艳,市民。申请执行人李兆宾与被执行人李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年02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79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