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李兆宾,农民。
被执行人:李艳,市民。申请执行人李兆宾与被执行人李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年02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79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