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孙其生,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孙凤英,地址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韩春雷,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孙其生与孙凤英、韩春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凤英、韩春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其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凤英、韩春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其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凤英、韩春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其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