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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573号

何敏捷与邓彩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敏捷,邓彩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何敏捷。被执行人邓彩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敏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郭耀坤

审判员  凌积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志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