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02执恢91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原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原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定代表人丁耀光,董事长。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陈勋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