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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执129号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九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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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琼,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莫九,男,1961年6月16日出,汉族,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遂法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车辆管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或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强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合议时间:2016年5月21日9时30分至9时40分评议地点: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唐权学、陆春远、���浩光案件主办人:程浩光记录人:

书记员李强评议:(2016)粤0823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记录如下:程浩光: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遂法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车辆管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意见:本院(2016)粤0823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陆春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我同意主办人的意见。唐权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法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我也同意主办人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注:1本笔录应详细记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2本笔录结尾处应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号(2016)粤0823执129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移送、委托)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莫九标的12400元及利息实际完成金额0元立案时间2016年1月10日结案时间2016年5月21日执行结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方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庭长审核执行局领导审批备注结案报告关��本院执行的(2016)粤0823执129号号的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车辆管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承办人:程浩光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1、2016年1月10日,本院受理此案。2、2016年1月13日,阅卷、制定执行方案。3、2016年2月15日,在内网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4、2016年2月26日,到房地产、工商、车辆的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5、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6、2016年5月21日,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执行日志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粤0823执129号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2016)粤0823执12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莫九送达地址填发时间2016年月日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注:

一、收到送达文书即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将此证退回本院。

二、诉讼文书由代收人代收的,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在备考栏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填发人程浩光送达人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粤0823执129号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2016)粤0823执12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地址填发时间2016年月日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注:

一、收到送达文书即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将此证退回本院。

二、诉讼文书由代收人代收的,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在备考栏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填发人程浩光送达人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送达��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粤0823执129号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一份受送达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地址填发时间2016年月日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注:

一、收到送达文书即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将此证退回本院。

二、诉讼文书由代收人代收的,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在备考栏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填发人程浩光送达人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2016)粤0823执129号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执行你社���被执行人莫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823执12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为了能及时有效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本院限你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逾期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或提供的财产证据、线索经查证属无法执行,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你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

二0一六年五月八日承办人:程浩光��话:0759-6542663地址: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遂化路6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