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仇新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伟军。关于仇新生与李伟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