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敏,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华,女,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孙志敏与被执行人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敏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