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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163号

韦景旺与蓝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景旺,蓝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韦景旺,居民。被执行人蓝峥,居民。申请执行人韦景旺与被执行人蓝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蓝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景旺借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蓝峥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景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峥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会莲

审 判 员  黄培晟

代理

审判员  唐秀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吉祖 搜索“”